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14日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选取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个省份作为指定试点省份,并指定了29家医院和3个区域作为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和试点区域。
试点工作自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部分医院和部分区域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