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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399 2024年03月15日

婚纱照无法拍摄

商家不退预付款

案例:

2023年3月18日,消费者刘女士通过电话投诉:她于2023年2月23日在淇县某影楼预付3000元拍婚纱照,与影楼协商2天后拍摄,后因某种原因无法拍摄,便与商家协商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商家不予退费。

处理结果:

经调查,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者交付的是接受服务的预付款,不是定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时,影楼应退还预收费用。经过调解,影楼同意退还预付款。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预付款不同于定金,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款项,无需双倍返还。本案中合同没有履行,影楼应向消费者刘女士退还预付款。

未成年人文身惹纠纷

消协介入获赔偿

案例:

2023年7月,消费者韩女士向淇县消协投诉:她不满16周岁的孩子在某文身店文身,经营者未查验孩子的年龄、身份,也未与监护人联系,直接向该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韩女士要求商家为其孩子清洗文身并赔偿。

处理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淇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到文身店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淇县消协调解,该文身店向韩女士道歉,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清洗文身,并赔偿3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销售商失联

场地出租方要担责

案例:

2023年4月17日,浚县善堂镇谢女士投诉:某通信公司营业部以电话方式告知谢女士的父亲可以到营业厅免费领取奖品。老人到店后在工作人员诱导下,消费2499元购买了一台学习机。谢女士要求退货退款,但销售商失联了,退货退款成了难题。

处理结果:

鉴于学习机对年事已高的谢老先生确实不适用,浚县消协对该经营场地出租方进行普法教育、规劝调解。最终,该通信公司营业部向谢老先生全额退款。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选择商品时要考虑清楚,不要轻信商家的承诺或贪图小便宜;保留好购物凭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二手房交易遇难题

市消协调解退订金

案例:

2023年6月13日,山城区居民孟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通过某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交付订金7000元购买二手商品房,其间发生消费争议要求退款,却遭到该中介公司拒绝。

处理结果: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电话联系该中介公司,要求当面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各自表述后,工作人员厘清思路,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不动产证的房屋是不能进行有效交割、交易的。通过有效沟通,该中介公司承诺退还孟先生所交订金。2023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消费争议调解书,中介公司现场退还孟先生7000元订金。

律师点评:

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订金与定金的罚则。订金没有相关双倍返还的罚则规定,订金类似于预付款,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本报记者王帅整理)

本版图片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