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销售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3年4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吴某某销售的5台MFZ/ABC5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灭火器实施就地查封,并现场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灭火器充装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上述灭火器每台充气后收费25元,共计125元,无其他违法所得。
由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5个、罚款3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
2022年12月12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浚县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抽样送检。经第三方机构检验,鉴定结论为乙醇含量(体积分数)、水分(质量分数)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VIA)标准,依据《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95号车用乙醇汽油4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009元。
由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9元、罚款4799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家纺店长期虚假宣传
2022年9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依据相关交办线索,对淇滨区某床上用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代金券,赠送鸡蛋、丝巾等物品和以老带新到店体验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听取商品介绍;在未取得国家医疗器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聊天群、视频号发送其商品可有效治疗并预防疾病的宣传文字、视频,做虚假宣传;对部分因经济困难不能一次付齐全款的老年消费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诱导消费。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2年以上,涉及消费者126人次以上。
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教育咨询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23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内摆放有面向大众发放的纸质广告单。该广告单上印有“某招教面试通关班,某金牌讲师授课,面试通过率95%以上,协议保障,不过全退”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印制上述内容广告单4万张,向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教师招录考试的考生发放,已累计发放1.3万余份。该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总计4.4万元。
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商家拒绝更换“三包”期内
问题冰箱
2023年6月1日,王先生投诉称,2023年年初在鹤山区某家电商场购买的冰箱,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噪声大、制冷效果不好等问题,中间修理过好几次,怀疑该冰箱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要求退货未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投诉,要求商家退货或换新。
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联系消费者、被投诉方,调查了解情况,组织协商处理。经现场讲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冰箱,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