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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为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现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请扫码查看有关问题,回复问题及提出建议请于2024年8月2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工委。
联系电话:33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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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