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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五) 2025年04月24日

1.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坚决制止“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

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一些地方借旅游观光为名,搞“禅修小镇”“伊斯兰风情大街”建设,就是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一些地方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打造新的景区,把寺观教堂列为招商项目,就是典型的商业化行为。

社会上常见的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有:销售高香(长度大于50厘米,直径大于1厘米),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以开光名义兜售平安符、平安锁、放生鱼龟和标有开光字样的纪念品、宗教用品等经营行为;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收取高额费用;假僧假道看相算卦、沿路乞讨、骗取钱财。

非法宗教活动举报电话:0392-3331865;15939283355

(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