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瑗
通讯员 任怡明 张雨农
“从检20多年来,我办理过很多被告人患精神疾病的案件,审查过多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然而,一个案件同一个被告人,三家专业鉴定机构给出两种不同的结论,这样的情况我还是头一次遇到。”近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孙辉接受采访时说。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是邻居关系。案发当日,李某酒后回到家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致被害人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并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并移送的还有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
三份鉴定两种结论,采信哪份成难题
为何会有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原来,李某喜欢喝酒闹事,经常说一些神鬼之类的话,村民们认为他精神可能有问题。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一份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某只是酒后闹事,并没有患精神病,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李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面对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进行第三次精神病鉴定。经过鉴定,结论为李某符合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最终以李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上述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均程序合法。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两种不同的结论,最终会带来两个不同的量刑意见。作为办案检察官,采信哪一份尤为重要。如果是“比多少”,结果是2∶1,认定李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比权威”,采纳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
然而,孙辉认为,办案并不是这么简单地作比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固然要参考,但更重要的是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检察官结合自身经验所作出的独立判断。带着这个想法,孙辉再次提审了李某。
不为“纸面”所困,提审探寻真相
“我有精神病,当时我犯病了。”孙辉告诉记者,这是提审李某时他说的第一句话。
在随后的提审中,孙辉发现,李某对本案的案发前因、作案过程、作案手段等都有明确的认知,其意识较为清晰,能完整叙述案件的详细过程,回答问题比较切题,注意力相对集中。他作案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反侦查行为,说明其作案时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这可不符合精神病人的所作所为。”多次提审李某后,孙辉内心有了想法。接下来,孙辉希望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让这个想法“立起来”。
因全省检察机关中仅有一家检察院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检察官遂委托该院对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就办案机关应当如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几天后,该院技术部门提出审查意见:3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程序合规,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意见论述较为完整,各有依据,无法确定采纳哪一份结论。
专家论证坚定信心,公正判决终落地
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孙辉坚持办案绝不能“一诉了之”,要“办好案”“办铁案”。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他们邀请到3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病医院主任医师,以专家论证会的形式论证李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经过两个小时的充分论证,3位专家一致认为,从医学要件看,李某精神上确实存在异常,认可第三份鉴定意见书中的医学要件鉴定结论——李某符合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从法学要件看,李某的作案动机、行为能力及一系列的反侦查行为,表明案发时李某的行为没有精神病成分参与其中。虽然李某在饮酒后意识和辨认能力减弱,但不影响行为能力,李某在本案中应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坚定了检察官起诉的信心。随后,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未提出上诉。
这个案件在检察机关历时三个半月,经历了一次退补、一次延期。孙辉告诉记者,其间,他们做了很多工作,有可能是徒劳无功。
有人说,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论证这个干啥,最后审判机关也不一定采纳。但是,孙辉认为,这些“可有可无”正是检察官追寻真相的必经之路,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的一砖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