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应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和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管线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高空动火作业不许火花四溅,应采取围挡措施,附近一切易燃物应移开或盖好。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
6.动火作业要有专人监火。监火人员要注意查看作业情况,始终监守现场。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应远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保持5 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9.动火作业前,有关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期间安排人员加强巡检。
10.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