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起重机开车前,作业人员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工作状态正常。正式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3.起重机开车前,应确定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没有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后,才可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将所有工作手柄置于零位。开车须鸣笛或示警。作业中接近人员时,应发出断续笛声或警报。
4.起重作业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两机或多机作业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分配合理。
6.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载或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清或多人指挥,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不吊;
(4)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5)吊物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不吊;
(7)工作场地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情况和指挥信号,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不吊;
(10)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7.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吊物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8.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对于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
9.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排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