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车辆通过路口时,驾驶人员一定要先观望,在确定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车辆的各种机械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
4.汽车在出入厂区大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千米;在厂区道路上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20千米。
5.装运货物不得超载、超高。
6.装运货物车辆的随车人员应坐在指定的安全位置,不得站在车门踏板上,也不得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
7.电瓶车在进入厂房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严禁乘人。
8.铲车在行驶时,无论是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且不得高于500毫米。
9.严禁驾驶员存在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行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