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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的决定
(上接第一版)
六、加大招引力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招商引资政策,完善联动招商机制,瞄准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招引关联配套企业落户,促进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集聚发展。简化、优化项目供地程序,保障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项目用地。支持通过展览会、交流会等平台促进商业航天及卫星企业交流合作,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投资合作等活动。
七、优化营商环境。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放宽市场准入,落实“五位一体”服务机制,为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应结合实际加大财政政策支持,设立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产业特点的产品和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及卫星企业上市和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要全面优化产业人才政策,加大商业航天及卫星领域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完善人才落户、职称评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政策。
八、加强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上下联动、协同实施,确保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发展目标任务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发展商业航天及卫星产业各项任务。
九、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的严肃性。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