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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四)
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山城区大白线与牟山大道交叉口路东,2024年10月25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条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我市于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该企业执行的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管控措施为3条混凝土生产线停2条。该企业在橙色预警管控特殊时段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2条混凝土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1143元。
(市生态环境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