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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十二)
高某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在鹤山区张荒牛场内开展散煤检查时发现在该院东侧停放有两辆运输散煤的面包车,面包车车主为高某某,其中一辆五菱面包车上放有煤球50包,18块/包,另一辆五菱面包车上放有煤块10包,40kg/包。经查,当事人高某某从2024年6月份开始销售煤球,自己联系山西洁净型煤厂采购煤块和煤球,共购进煤块30包(40±0.5kg/包)、煤球100包(18块/包),煤块进价是40元/包,煤球进价是0.47元/块,煤块销售价格是45元/包,煤球销售价格是0.55元/块。该批次煤块货值为1350元,煤球货值为990元,共计2340元。当事人在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检查时已售出煤块20包、煤球50包,违法销售煤块收入为900元,销售煤球收入为495元,共计1395元。当事人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8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高某某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2.没收煤块10包、煤球50包;3.罚款2350元。
(供稿:市燃煤散烧管控专项办公室)